(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向长阶与刘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长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向长阶,男,汉族,1947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78年8月01日出生。原告向长阶诉被告刘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向长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亚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