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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向长阶与刘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长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向长阶,男,汉族,1947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刘建军,男,汉族,1978年8月01日出生。原告向长阶诉被告刘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向长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亚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