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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熊祥生与胡少春、杨桂荣、胡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祥生,胡少春,杨桂荣,胡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19-1号原告:熊祥生。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少春。被告:杨桂荣。被告:胡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祥生诉被告胡少春、杨桂荣、胡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章健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