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吕阿五、王艺及第三人邵丙方与王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阿五,王艺,邵丙方,王玉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号原告:吕阿五。委托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艺。委托代理人:芮伟明,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丙方。第三人:王玉美(曾用名王玉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阿五与被告王艺及第三人邵丙方、王玉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本案争议标的物已被变卖,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艺及第三人邵丙方、王玉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阿五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艺及第三人邵丙方、王玉美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阿五撤回对被告王艺及第三人邵丙方、王玉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吕阿五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诗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