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申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于鹏飞与王荣帅、王荣平、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鹏飞,王荣帅,王荣平,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周洪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9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鹏飞,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荣帅,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荣平,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兴路498号01号02号底层商服高层公寓楼商场。法定代表人:温东林,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周洪伟,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无职业。申请再审人于鹏飞因与被申请人王荣帅、王荣平、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于鹏飞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并非是被周洪伟雇佣,实际雇主为被申请人大庆居然之家冠军陶瓷专卖店王荣帅及王荣平;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周洪伟雇佣其(于鹏飞)给居然之家内经营冠军陶瓷店的业主王荣帅安装电路工程”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使周洪伟与王荣平存在劳务协议,王荣平、王荣帅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也因违反《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存在过错,应分别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系行政法规,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不影响本案劳务协议的效力,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实际雇主是否为大庆居然之家冠军陶瓷专卖店王荣帅及王荣平的问题,因申请人在起诉状中已自认其是被周洪伟雇佣,其后在庭审中虽辩称实际雇主为王荣帅及王荣平,但未能充分举证证实,且王荣平提交的劳务协议能够证实周洪伟与王荣平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于鹏飞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鹏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由 艳审 判 员 周铁峰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