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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曹书华与王玉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华,王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曹书华,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昌,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曹书华申请执行王玉昌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盛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