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99号刘某某与李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村鸬鹚渡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张有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育英巷**号附*号。被告赵某某,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育英巷**号附*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雅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2013年6月27日,被告李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在他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息2.3分,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他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仅偿还了一个月利息,剩余本息一直没有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赵某某共同偿还他借款本金2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3月27日止的利息9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1份。欲证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某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3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欲证明:李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赵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李某、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依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李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7日,被告李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3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李某借款后,仅偿还了一个月利息,本金一直没有偿还。计算至2015年3月27日止,被告李某尚欠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200元(20000元×6.15%÷12×4×21个月-20000元×6.15%÷12×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某立据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李某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过高,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200元,合计28200元。如被告李某、赵某某未按期履行相关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李某、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艳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