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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涂毕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涂毕中,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072号。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乐水,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云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涂毕中。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潜阳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洪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萍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县中焘服饰有限公司、涂毕中,第三人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涂毕中向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涂毕中所持潜山县汇丰融资担保公司2500万股权出质登记行为,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人民陪审员  洪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