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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杨国、简小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刘勇,简小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原审被告:简小兵。上诉人杨国因与被上诉人刘勇、原审被告简小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汴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刘勇虚增诉讼请求标的额,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兰考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刘勇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300万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杨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