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树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强,吕煜文,吕泽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梁树强,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吕煜文,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吕泽宜,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强与被告吕煜文、吕泽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树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区敬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