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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芬等2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刘春芬,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被执行人刘春芬,女,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凤花园40号楼XXX号。被执行人刘宾,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凤花园40号楼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芬、刘宾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4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