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吕祥瑞、吴传来与袁金宝、宋宏宇、吕榅林、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祥瑞,吴传来,袁金宝,宋宏宇,吕榅林,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吕祥瑞,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吴传来,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袁金宝,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宋宏宇,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吕榅林,男,汉族,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翁孝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祥瑞、吴传来与被执行人袁金宝、宋宏宇、吕榅林、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宏宇、吕榅林、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部分款项已经本院从吕榅林帐户划拨并已向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袁金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袁金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终本。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