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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爱莲与张大军、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莲,张大军,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何银华,中山市东区万意龙橱柜厂,张爱莲,张大军,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何银华,中山市东区万意龙橱柜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301号原告:张爱莲,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新如、丘晓敏,分别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大军,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兆益路91号。法定代表人:黄仁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利永波、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银华,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县。被告:中山市东区万意龙橱柜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老富头村虎尾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8302367。负责人:张大军。原告张爱莲诉被告张大军、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何银华、中山市东区万意龙橱柜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佩坚、杨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龚竹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卢翠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