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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