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96号原告韩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