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根才与段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才,段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刘根才,男,汉族,第四师六十八团职工,住新疆察布查尔县。被告段双成,男,汉族,无业,住新疆察布查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才与被告段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根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根才负担。审判员 冯 林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布音吉尔格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