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宏扬与张健、张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扬,张健,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赵宏扬,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被执行人:张健,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张发,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本院在执行赵宏扬与被执行人张健、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健、张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