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伏良与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伏良,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刘伏良,居民。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申请执行人刘伏良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涟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支付刘伏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65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85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初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初良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桥煤矿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吴新生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