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钱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20元)。审 判 员 游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