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终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延良与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帛源棉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延良,东光县帛源棉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终字第2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延良。委托代理人李云超,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光县帛源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负责人王玉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立平,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延良、原审被告东光县帛源棉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关志萍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