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罗某,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