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世杰与曹小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杰,曹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杰,男,1998年1月1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毅,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小龙,男,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刘世杰与曹小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小龙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小龙现又服兵役,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曹小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