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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青岛同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郓城县明星华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同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郓城县明星华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崔兆星,董事长。被执行人:郓城县明星华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杜庆利,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明星华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8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案件款5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及,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