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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丽君与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丽君,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君,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松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盖连栋,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胡丽君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丽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丽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胡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铁刚审 判 员  朱秀杰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