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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2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白金伟与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伟,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346-2号申请执行人白金伟。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金伟与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龙执字第2346号执行裁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XX号周昌大厦第2层XXX房铺房产(证号:第HKYL444XXX**号)。现查封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周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XX号周昌大厦第2层XXX房铺房产(证号:第HKYL444XXX**号)。二、上述续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