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振明、程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黄振明,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钱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委托代理人徐兴文。被执行人黄振明。被执行人程刚。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振明、程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熟虞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黄振明、程刚应给付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租金(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1769250元,扣除已给付的157700元,余款161155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550000元,2014年1月15日前给付353850元,2014年4月15日前给付353850元,2014年9月15日前给付353850元。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52元,由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52元,黄振明、程刚负担4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对余款1683909.25元的执行事宜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载明:一、被执行人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63915元,付款时间:于签订本协议时直接支付80000元,余款1383915元分三年付清(2015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每三个月付款115000元直至付清时止,执行款由双方直接交付。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款项,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四、执行费207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和解协议的履行附期限,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虞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