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丽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王丽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11幢1001、1002、1003、1005、1006室。负责人丁春生,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聪,杨航,公司职员。被告王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3元,由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凯健法官助理 王育佳书 记 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