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与王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王志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地址:丰宁县大阁镇北园子村小西沟71号。注册号130826600138548。法定代表人门吉庆。被告王志民,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与被告王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老门水产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