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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中止本院(2014)苏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心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