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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善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