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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玉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关广雨,总经理。被告王玉红,女,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王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吴 昕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