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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信世家诉被告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世家,易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3号原告信世家,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清风村。被告易威,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金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世家诉被告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