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信世家诉被告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世家,易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3号原告信世家,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清风村。被告易威,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金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世家诉被告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