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林世奇与杨楠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奇,杨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林世奇,男,57岁,汉族,司机,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杨楠林,男,34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林世奇与被执行人杨楠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楠林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楠林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