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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成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79号原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席井项目聚集区内花园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9811217-4。法定代表人:王昌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芝云,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1377-6。法定代表人:王礼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天。被告: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167、169号(原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495996-2。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4元,减半后收取15932元,由原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 钢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