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廖某,女。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白伟军人民陪审员 蒋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