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