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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