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申请执行安阳铁山林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新、王宝英、王艳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安阳铁山林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新,王宝英,王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930号申请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被执行人安阳铁山林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玉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宝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艳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槐树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铁山林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新、王宝英、王艳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铁山林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新、王宝英、王艳鹏名下财产9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