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张某某已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