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朱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张某某已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雪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