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孙宏伟与李文双、赵新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伟,李文双,赵新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孙宏伟,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身份证号:×××。被告李文双,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身份证号:×××。被告赵新荣,女,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身份证号:×××。原告孙宏伟诉被告李文双、赵新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宏伟与被告李文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宏伟诉称,2012年1月21日,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所欠原告款项7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借故一推再推。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7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新荣未出庭,无答辩发言。被告李文双辩称,四年前的腊月二十七,我曾还过原告人民币3,000.00元,在2015年春节前偿还3,000.00元,余款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只能慢慢给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养猪在原告处赊购饲料,至201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人民币7.5万元,为此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7.5万元欠条一枚,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二被告于2015年春节前偿还原告3,000.00元,余款7.2万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来院告诉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饲料,双方已经结算,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即应还款付息。因二被告为原告出据时未约定利息,可自原告来院告诉主张权利时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损失。被告李文双称在四年前给付3000.00元系在2012年1月21日之前,为此该主张不能抵顶欠条上的债务,该主张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双、赵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给付原告孙宏伟欠款本金7.2万元及此款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文双、赵新荣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李文双、赵新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代理审判员 :张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