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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方世强与黄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强,黄献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方世强,被告:黄献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世强与被告黄献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献文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方世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世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