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义良与何义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义良,何义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何义良,农民。。被告何义顺,农民。原告何义良诉被告何义顺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义良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义良负担。审判员 尹 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会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