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如德、许梅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如德,许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32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李红霞。被��行人陈如德。被执行人许梅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许梅芳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春溪华庭小区前溪阁3幢301室房产进行拍卖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梅芳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春溪华庭小区前溪阁3幢301室房产,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