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玉平、刘爱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玉平,刘爱芝,祝嗣山,樊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郑玉平,农民。被执行人:刘爱芝,农民。被执行人:祝嗣山,农民。被执行人:樊祥付,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房郑玉平、刘爱芝、祝嗣山、樊祥付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玉平、刘爱芝、祝嗣山、樊祥付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