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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与被告房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房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574-2号原告温某被告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房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温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陕KU00**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本案已调解结案,被告房某某自愿返还原告温某所有的陕KU00**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房某某自愿返还原告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温某所有的陕KU00**号(车辆识别代号WBASZ6100E555494、发动机号码A6380608N20B20A)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