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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袁有明与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有明,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袁有明,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高慧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有明诉被告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有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袁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宝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