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宝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裕元花园酒店分公司与昆山友劲昆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宝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裕元花园酒店分公司,昆山友劲昆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昆山宝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裕元花园酒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中路198号1号,组织机构代码58842717-8。法定代表人范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友劲昆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海星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9445855-X。法定代表人潘建芳。原告昆山宝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裕元花园酒店分公司与被告昆山友劲昆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宝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裕元花园酒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