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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谏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新成与白兆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成,白兆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唐新成。委托代理人乔俊,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兆龙。原告唐新成与被告白兆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新成的委托代理人乔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兆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新成诉称,原告于2010年1月应被告的要求在被告位于某某驾校工地平整场地,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3563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仅给付了2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33630元。被告白兆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月应被告的要求在被告位于某某驾校工地平整场地,双方经核算后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35630元。2010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欠挖机工资35630元,白兆龙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署名。后,2013年7月1日被告付款1000元,被告白兆龙在欠条背面作了备注,7月13日再次付款1000元,也在欠条背面作了备注。因追索余款不成,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该欠条正反面欠、付数额清楚,被告应当支付所欠余款336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兆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新成33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618元,由被告白兆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欢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