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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继兴与李开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兴,李开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102-2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兴,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委托代理人:钟海,什邡市师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开有,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刘继兴与李开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什邡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继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开有家庭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2)什邡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