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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西安佰克拉足浴养生会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西安佰克拉足浴养生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刘旭东,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志森,男,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佰克拉足浴养生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北二环北国之春9号1-10103。注册号610133100019448。法定代表人李世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与被告西安佰克拉足浴养生会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50元,剩余12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