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小芹诉被告邹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芹,邹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冯小芹,女。被告邹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芹诉被告邹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小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小芹撤回对被告邹蛟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冯小芹承担。审判长 汪 江审判员 谌 臻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凤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