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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小芹诉被告邹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芹,邹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冯小芹,女。被告邹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芹诉被告邹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小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小芹撤回对被告邹蛟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冯小芹承担。审判长 汪 江审判员 谌 臻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凤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