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宝峰与赵世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峰,赵世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杨宝峰。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世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建秋,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宝峰诉被告赵世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宝峰的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建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世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宝峰诉称,2013年2月20日7时许,被告赵世金持C1E证驾驶苏G×××××小型轿车在班庄镇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班庄农业银行处时,与同方向行驶杨宝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宝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赵世金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宝峰无责任。另查明被告赵世金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第一次手术治疗进行了赔偿,但对原告二次手术未作处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二次手术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743.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世金未作答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事实,相应损失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不符合医保范围内的用药应扣除10%,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7时许,被告赵世金持C1E证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在赣榆区班庄镇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班庄农业银行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杨宝峰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杨宝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13年2月26日,经原赣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赣公交认字(2013)第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世金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宝峰无责任。2013年8月27日,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作出连正达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如下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杨宝峰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胫腓骨骨折,补偿其后续必然发生的手术费用及康复医疗费捌仟伍佰元(或以实际支出为准)。2、被鉴定人杨宝峰包括二次手术在内,评定其误工期限为柒个月,营养期限为叁个月,护理期限为贰个半月。后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说明:被鉴定人杨宝峰的误工期限为陆个月,护理期限为贰个月,营养期限为贰个月;二次手术时再予误工期限为壹个月,护理期限为半个月,营养期限为壹个月。另查明,被告赵世金驾驶的苏G×××××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李金,被告赵世金系借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苏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率险。再查明,原告杨宝峰与被告赵世金、平安保险公司因本案事故前期相关费用已经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宝峰28403.17元(医疗费199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21958元、护理费4946.17元、交通费100元),该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按照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承担。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7587.15元,误工费1个月*3659.66元=3659.66元(按照2012年度江苏省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0.5个月*2711.5元/月=1355.75元,营养费20元*30天=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30=15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上述费用共计13552.56元。关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情况,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核实相关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以(2013)新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确定实际赔付数额,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552.5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宝峰各项损失共计13552.5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杨宝峰负担10元,被告赵世金负担1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赵世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窦敏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