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方擎等与仲华维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陈方擎,男,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柏晓亮,女,生于1987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仲华维,男,生于1973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方擎、柏晓亮与被执行人仲华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肇事车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拍卖的财产及时交付给了当事人,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仲华维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